闽东电力(000993)诉讼仲裁
公告日期
案件名称
原告方
被告方
涉及金额(万元)
案件描述
诉讼执行情况
2014-09-03 仓储纠纷 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福州闽星分公司 296.08 我公司全资子公司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三实业公司”)诉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福州闽星分公司、中国外运福建有限公司仓储纠纷案。
2014-07-26 买卖合同纠纷 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 宁德南瑞贸易有限公司 606.00 2014年6月30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580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南瑞贸易的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环三实业与南瑞贸易签订的《销售合同》约定,环三实业向南瑞贸易指定的代理商采购葡萄酒产品并销售给南瑞贸易,南瑞贸易应在六个月内提货付款。然而,南瑞贸易提取货物后,未依约支付货物款项共计6,059,964元,且每逾期一日,应按所欠货款的千分之一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
(1)判令南瑞贸易立即向环三实业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6,059,96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支付至货款还清之日,暂计至2014年6月6日为人民币1,024,373.52元);
(2)判令南瑞贸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4-07-26 仓储合同纠纷 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 何孙明;上海祥奉建材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祥奉实业有限公司 445.75 2014年7月4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608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祥奉建材、祥奉实业、何孙明的仓储合同纠纷根据环三实业与祥奉建材签订的《仓储协议书》约定:环三实业将1170.5吨的线材(以下简称“货物”)存放在祥奉建材的仓库,祥奉建材负责妥善保管仓储货物;仓储期间,若发生仓储货物丢失、短缺、毁损、错发等损失,祥奉建材应负全部赔偿责任并向环三实业支付货物总价10%的违约金。
同日,祥奉建材向环三实业出具1170.5吨线材的《库存货物清单》。
祥奉实业、何孙明分别向环三实业出具担保函,对《仓储协议书》项下的祥奉建材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后环三实业向祥奉建材提取货物,祥奉建材无法提供。祥奉实业、何孙明亦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环三实业要求提货之日,上述货物平均市场单价为3462元/吨,总金额为4,052,271元。
(1)判令祥奉建材立即向环三实业赔偿货款共计人民币4,052,271元及违约金人民币405,227.10元;
(2)判令祥奉实业、何孙明对祥奉建材的上述赔偿货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祥奉建材、祥奉实业、何孙明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4-07-26 合同纠纷 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 福建银博建设有限公司;缪瑞侠;上海乾淳实业有限公司 8803.64 2014年7月4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609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上海乾淳、银博建设、缪瑞侠的买卖合同纠纷。
环三实业、上海乾淳和银博建设于2013年12月27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CG2013045),约定:环三实业向上海乾淳采购铜聚酯漆包线151.2吨,货物总价为8240400元;上海乾淳在收到环三实业支付的全部货款后,于2014年5月12日前交清全部货物;上海乾淳每延期一日交清货物,按应交货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一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环三实业有权解除合同;银博建设作为保证人对上海乾淳在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向环三实业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缪瑞侠于2013年5月15日出具《担保函》给环三实业,承诺:缪瑞侠为环三实业和上海乾淳于2013年5月15日至2014年12月28日期间签订的所有《采购合同》项下的上海乾淳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每个《采购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采购合同》生效后,环三实业依约向上海乾淳支付全部的货款,但上海乾淳至今未交付任何的货物,银博建设和缪瑞侠也未依约履行连带保证责任。
①返还货款(人民币,下同)8240400元;②支付违约金436741.2元(以824040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5月13日起计算至环三实业起诉之日止);③承担环三实业所支付的律师费126500元。
(3)请求判令银博建设和缪瑞侠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上海乾淳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由上海乾淳、银博建设、缪瑞侠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2014-07-26 采购合同纠纷 宁德市环三实业有限公司 家具工贸;宋志建 1929.81 2014年7月4日,环三实业收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4)宁民初字第610号],决定立案受理环三实业与家具工贸、宋志建的买卖合同纠纷。
环三实业和家具工贸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J-CG2013017),约定:环三实业向家具工贸采购进口复合橡胶1089.5吨,货物总价为16887250元;家具工贸在收到环三实业支付的全部货款后,于2014年6月13日前交清全部货物;家具工贸每延期一日交清货物,按应交货总金额的日千分之一点五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环三实业有权解除合同,家具工贸应按合同货款总金额的10%向环三实业支付违约金。
《采购合同》生效后,环三实业依约向家具工贸支付全部的货款,但家具工贸至今未交付任何的货物。
宋志建于2013年12月17日出具担保函,对《采购合同》项下家具工贸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间为《采购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1)请求判令自环三实业起诉之日起解除环三实业与家具工贸于2013年12月24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J-CG2013017)。
(2)请求判令家具工贸立即向环三实业支付以下款项:
①返还货款(人民币,下同)16887250元;②支付违约金1688725元;③支付违约金531948.4元(以16887250元为基数按照日千分之一点五的标准自2014年6月14日起计算至环三实业起诉之日止);④承担环三实业所支付的律师费190204元。
(3)请求判令宋志建对第二项诉讼请求中家具工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请求判令由家具工贸、宋志建共同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