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群诉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0113民初4639号
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志群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2016)粤0113民初46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志群支付工程款35,695元。案件受理费692元,软装设计,由被告广州庆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软装设计公司排名 ,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软装设计,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整体软装售楼部售楼中心,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签发人 李杏仪 联系电话 39122581